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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修订出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王满连
    2019-02-11 16:01:11   转载

    我省修订出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1条亮点让资金用在刀刃上


    为有效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推动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增强政策效应。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原就业资金补助政策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新出台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是做好就业这一最大民生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此次的《办法》同原有政策相比,新增加补贴政策6项,调整或者增加政策规定的15项,共有21项内容调整


    新增加的6项补贴政策有:


    01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02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2020年之前省级财政每年支持建设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5个,省级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建设的培训基地给予每个一次性200万元的建设补助。

    03

    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从2018年至2022年,全省新建公共实训基地15个,对认定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万元

    04

    职业技能竞赛及集训补助

    对承办、协办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举办的世赛、国赛山西选拔赛的地区(单位)和承担世赛集训任务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山西集训基地所在地区(单位),根据年度竞赛计划和预算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05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补助

    补助标准为:

    ●对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集训的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

    ●对获得国家级二类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的补助,对获奖项目的教练团队按相同对应标准给予补助。

    ●对通过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得“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优秀选手给予2000元的补助。

    以上奖项不重复补助。

    06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对于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给予补贴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根据实际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参照创业服务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同一创业实体给予延长期限的创业服务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此项政策原来由地方财政自筹专项资金解决,此次纳入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并允许延长一定的孵化期。


    调整或者增加政策规定的内容15项:


    1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资金支出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合理开发岗位数量,健全完善期满退出机制,凡是因无序开发岗位,随意提高补助标准,退出机制不畅等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各级政府自行负担。

    2

    扩展了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项目由原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三和失业保险三项(公益性岗位为四项)扩展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保障水平。

    3
    统一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4
    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根据全民技能提升工程的标准,对原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调整。即:按培训时间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补贴范围由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扩展到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的所有技能类职业(工种)。对经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先给予培训机构80%的培训补贴;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0%的培训补贴,并按我省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就业奖励。

    5
    将岗前培训补贴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

    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6
    调整创业培训阶段性补贴比例

    创业培训补贴由原来的60%、40%的分段补贴比例,调整为80%、20%,即: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先拨付补贴资金的8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

    7
    扩展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定、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到16-24周岁失业人员。

    8
    增加了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范围

    在原“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的基础上增加了“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9
    提高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

    2020年之前省级财政每年支持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15个,对每年评选确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从每个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10
    新增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

    在原来在5个企业进行试点的基础上,扩展为普惠制政策。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给予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按照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4000元-6000元。补贴期限与约定培养时间相同,最长不超过2年。培养期满后,由企业进行申领,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经考核鉴定不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11
    调整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孵化基地和补助标准

    将孵化期从三年延长为四年,将省级奖补资金标准从最高3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即:首次验收时,对入驻孵化实体 50户以上,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给予相关市、县200万元的补助。示范基地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分别新增30户入驻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对每个基地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2
    规范地方劳务品牌项目补助

    明确规定地方劳务品牌项目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后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13
    支持开展劳动力调查

    对省人社厅组织进行各类企业劳动力调查、失业动态监测以及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全省调查失业率统计调查工作给予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对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给予经费补助。

    14
    有效化解地方资金结余

    对资金结余超过两年的,各市县可统一收回使用,但仅限再次用于就业创业工作。

    15
    继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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